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巢湖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馬克思主義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決策與學術咨詢機構,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質量提升,提高學術水平,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學院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發展。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由5-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人。由學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或由資深教授擔任),學院書記自動成為委員,委員會設秘書1人。
學院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工作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
第五條 根據學科建設、教學與科學研究工作的需要,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提名,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可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學者作為學院學術委員會名譽主任或名譽委員。
第六條 根據需要,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或主任委員可決定召集成立臨時性工作委員會或工作組(評議組、評審組、調研組等),處理相關緊急事務或專門事務。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須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批準,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章 委員資格與產生
第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不同學科、專業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學術聲望和學術道德;有全局觀念和團結協作精神,辦事公正;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對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具有敏銳的觀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獨到的見解,身體健康,能夠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認真履行職責。
第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學院黨政聯席會醞釀提名,經學院全體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直接當選為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學院黨組織書記擔任,成員由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民主推薦產生。
第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成立的臨時性工作委員會或工作組,主任由主任委員直接聘任,原則上由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擔任,其它委員由臨時性工作委員會主任或組長聘任。
第十二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后,須重新推選新一屆學院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需要增補時,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主任委員提名補選新委員,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學院發展戰略與學科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院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規劃等;
(三)審議學院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與引進、職稱評審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學院學科、專業和學術單位的設置方案;
(五)評定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六)對學院有關學風、教風及違反學術道德的事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其它需要學院學術委員會決定和咨詢的學術事項。
第十六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作出初步處理意見,提請學院學術委員會討論并作出處理決定。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存有異議的,學院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再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學院學術委員會經復議做出的處理決定仍存有異議的,學院學術委員會應提請校學術委員會處理。
第十七條 涉及下列事項,須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匯報:
(一)學院學術委員會組成人選;
(二)涉及重大學術問題,需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的事項;
(三)學院學術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其他需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匯報的事項。
第十八條 受理學校學術委員會和學校專門學術委員會委托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學院學術事務有知情權;
(二)在委員會會議上有獨立、自由的發言權、表決權;
(三)對學院學術事務有建議權、異議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積極參加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和相關學術活動,對在委員會內部討論的相關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 運行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必要時主任委員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議題應提前通知到所有委員,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有關,或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委員會會議,有特殊情況的,須經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并由委員會秘書備案,一年內無故缺席兩次的視為自動退出學院學術委員會。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教師和學生代表旁聽。
第二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重大事項投票表決制。根據決定事項的性質可采用無記名投票,也可采用記名投票。需以投票方式作出決定時,超過出席會議委員人數2/3的得票方為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在學院范圍內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主任委員或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復議,復議的決定須重新公示,若仍有異議,可上報校學術委員會復議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院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委員會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年度報告須提交校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的決議,須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馬克思主義學院
202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