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地方應用型高水平大學辦學定位,加大和規范教師進修培訓工作,進一步提升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新時代高校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師〔2020〕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培訓工作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并重,理論與實踐統一,國內與國外相結合,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正式教職工。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四條 學校將教師進修培訓工作納入師資隊伍建設目標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并嚴格考核。各教學單位應充分結合教師隊伍現狀、學科特點和建設需要擬訂年度進修培訓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選派具備發展潛力的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參加相應類型的進修。
第五條 進修培訓工作應根據學科專業建設需要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有計劃進行,要確保教學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科學、合理制定培訓規劃和安排培訓指標。原則上各教學單位每年度安排各種類型脫產進修人數不超過本單位教師人數的10%,其中攻讀東南亞高校博士的,學校視情予以控制,每批次安排短期培訓教師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單位教師人數的5%(寒暑假除外)。因上級主管部門安排人才項目申報、組織選派掛職等特殊情況,經學校研究后可視實際情況調整比例。
第六條 教師進修應有序進行,原則上脫產進修結束后滿兩年,方可再次申請脫產進修,兩類或多類進修不得同時或交叉進行。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學校鼓勵教師在職進修。
第七條 教職工在離校進修前,須與人事處、所在單位簽訂在職進修協議,明確并規范個人、所在單位與學校三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進修培訓類型
第八條 學歷學位教育。指通過進修取得博士學歷、學位證書。
第九條 非學歷學位教育。指為適應現聘工作崗位需要,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進行的非學歷、學位教育。包括國內外訪問學者、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專業進修(含赴國外短期培訓)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章 申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師德高尚, 愛崗敬業,有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
第十一條 在現崗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達兩年,且工作量飽滿。
第十二條 認真承擔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任務,近三年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條 進修的學科專業應與所從事的專業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符合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求,且進修培訓結束后繼續回校工作,服從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安排。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人員根據每年教職工進修培訓計劃提出相應進修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一)個人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巢湖學院教師進修培訓申請表》。
(二)二級學院審議。所屬學院教學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根據申請人工作表現和年度考核等情況擇優遴選人選報黨政聯席會議,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后對申請人進行排序, 并在限額內將推薦人選報送人事處。
(三)學校審批。人事處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后,提交學校會議進行審定批準。
(四)協議簽訂。教職工取得進修接收單位發出的錄取通知書或進修通知后,至人事處簽署在職進修協議。
第六章 學歷學位教育管理
第十五條 學歷學位教育分為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和調檔攻讀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條 學校重點支持教師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鼓勵教師報考國內外高水平大學、知名科研院所的在職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條 在職攻讀博士學歷學位管理
(一)申請報考博士研究生者,原則上申報當年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二)專職教師攻讀博士學位以脫產學習為主,脫產學習的時間以學制年限為準(彈性學制以學制年限的下限為準,攻讀國內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4年,攻讀國(境)外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1年),其他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雙肩挑人員和專職輔導員)攻讀博士學位納入學科專業方向歸屬教學單位管理。其中科級及以上干部人員申請讀博,須經校黨委會批準同意;專職輔導員須征求學工部審核意見。
(三)讀博人員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按國家人事政策規定發放基本工資,享受相關福利待遇。其中,經批準在外學習期間每月發放基本工資,基礎津貼和崗位業績津貼停發(在取得學歷學位后以生活補助方式一次性發放),社保、公積金繳納基數按同類在崗人員標準執行。學費一般由本人先行墊付,生活困難者可以申請借款。
(四)申請攻讀博士學位的教職工與學校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為8年。讀博期間或服務期未滿原則上不予考慮辭調申請;若特殊情況在服務期內申請調離學?;蜣o職,經學校批準同意后,須向學校返還脫產讀博期間發放的工資等待遇(含社保、公積金等),全額退還學校兌現的生活補助和安家費,并支付按未滿服務期年限每年5萬元的違約金。
(五)讀博人員攻讀博士學位期間須處理好工作與學習之間的關系,按要求完成工作和學習任務,參加學校教職工的年度考核。符合專業技術職務申報條件的,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稱聘任服務期和博士服務期累加。
(六)讀博人員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由其所在學院負責常規管理,讀博人員每學期期末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匯報學習情況和考試(考核)結果;所在學院對事關讀博人員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及時告知。
(七)脫產攻讀博士需延期的,應提前1個月向人事處提交導師、培養單位和本人所屬學院簽署意見的書面延期報告。脫產學習可申請延長1年,在職攻讀博士獲取學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6年,逾期者不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 調檔攻讀博士學歷學位管理
(一)調檔攻讀博士學歷學位人員憑《錄取通知書》辦理離校手續,解除人事關系,離校手續辦妥后方可調檔, 若有違約行為,按合同有關條款執行。
(二)調檔讀博人員申請畢業返校工作的,須經所屬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同意,學校研究批準后可與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讀博期間,教學單位可視情況安排申請人承擔教學科研工作,待遇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可申報參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博士畢業來校工作按當年人才引進政策兌現待遇。
第十九條 學歷學位教育待遇
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學位并回校工作,學校按有關規定發放博士津貼,編外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報批納入事業編制人員管理,符合條件人員可申報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發放生活補助,標準為脫產期(攻讀國內博士不超過4年,攻讀國境外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1年)停發的基礎津貼、崗位業績津貼及一次性工作獎勵,此外,享受下列待遇:
(一)取得國內博士學位(學歷)
1.學費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取得學位后憑發票辦理報銷;
2.取得博士學歷學位(雙證)人員,發放安家費,標準為10萬元,未享受校內住房待遇的增加5萬,有突出業績者(獲省部級以上科研獎項)可提高5萬元。
(二)取得國(境)外博士學位
1.攻讀軟科世界大學排名前1000名國(境)外高校的,學費資助總額不超過15萬元;攻讀國(境)外公辦高校的,學費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攻讀其他國(境)外高校的,學費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取得學位后憑有關憑證辦理報銷;
2.讀博期間(一般不超過四年),自然科學類教師以第一作者發表一篇一類或兩篇二類與攻讀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人文社會科學類教師以第一作者發表一篇一類,或一篇二類和一篇三類與攻讀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發放安家費,標準為10萬元,未享受校內住房待遇的增加5萬,有突出業績者(獲省部級以上科研獎項)可提高5萬元。
第七章 非學歷學位教育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非學歷學位教育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兩年以上,具備碩士學位或講師職稱。國內外訪問學者、專業進修等申請人一般年齡不超過50周歲,進修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其中申請學校安排的一般訪問學者人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脫產方式進行學習(管理崗人員除外),訪問高校應為省外高水平大學或知名科研院所。博士后研究申請人一般年齡不超過45周歲,進修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第二十一條 非學歷學位教育待遇
(一)非學歷學位教育進修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原則上不得延期,擅自延期的,自進修期滿之日起,停發工資等待遇。
(二)經批準的國內外訪學、專業進修和博士后等人員,在脫產學習期間減半發放崗位業績津貼,待完成學業任務后,再予以補發另一半,社保、公積金繳納基數按同類在崗人員標準執行。
(三)訪問學者和專業進修申請人在完成項目任務后,學校按規定給予報銷研修培訓費、住宿費和差旅費等。報銷資助額度:國內短期進修(不超過3個月)不超過2萬元(其中住宿費不超過3000元),國外短期培訓一般不超過10萬元;國內訪問學者不超過3萬元(其中住宿費不超過5000元);國外訪問學者不超過15萬元。超出部分由教師個人承擔。
(四)訪學或專業進修結束返校后3個月內,在所屬學院開展1次專題學術或訪學體會報告。國內外訪問學者在訪學期間或結業后半年內,在核心期刊上至少發表第一作者論文1篇或主持申報省級教科研項目1項。屬人才項目的,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并參加結項評審。
(五)申請非學歷學位進修人員與學校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其中專業進修、國內訪學服務期3年,博士后研究、國外訪學服務期5年(原有其他服務期未滿者,在原有服務期的基礎上累加),服務期未滿而調離學校、辭職者,按協議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教師進修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應積極完成進修任務和實現預期目標,因個人原因未經學校同意變更或中止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任何進修。
第二十三條 教師在進修單位和進修項目落實后,須與人事處簽訂協議。凡未經學校同意而擅自批準或脫產進修者,一經查實,自脫產進修當月起停發進修人員工資待遇,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教師進修結束后,應完成如下工作:
(一)獲得博士學位后,應及時向人事處提交學歷學位證書原件以及相關學籍材料原件。
(二)非學歷學位教育結束返校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單位及人事處等有關部門提交書面進修總結,向人事處提供結業證書等相關材料,以及完成協議中約定的有關任務。
(三)非學歷學位教育結束返校后,3個月內在所屬學院開展1次專題學術或訪學體會報告。未能完成以上工作要求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1.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2.所借款項從本人工資中扣回;
3.不再列入后續教師進修培訓計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巢湖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管理辦法(修訂)》(校字〔2019〕149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批準已進行的國(境)外的學歷學位教育的待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