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學校新聘教職工崗位試用期考核管理工作,強化教職工崗位意識,根據有關人事管理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新聘人員。
第二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并約定試用期。初次就業人員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非初次就業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6個月。
第三條 人事處負責試用期考核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各單位考核工作組根據學校要求,具體實施對本單位新聘人員的試用期考核工作。
第四條 考核內容
試用期考核應以各類人員的聘用合同內容和崗位職責要求為依據,全面考察其所應承擔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完成情況。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師德表現、工作態度、協作精神、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方面。
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分別按照以下重點進行考核:
(一)教學、科研人員的考核重點為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情況,教學、科研能力,以及參與社會服務活動等。
(二)黨政管理人員的考核重點為工作作風、業務水平、政策水平、學習能力、服務質量等。
(三)輔助技術、實驗技術等人員的考核重點為業務水平、操作技能,為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保障服務等。
(四)專職輔導員的考核重點為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黨團、班級建設與管理,就業創業教育,資助育人,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五條 考核程序
(一)個人總結。人事處印發試用期滿考核通知,各單位通知被考核人員,對試用期工作進行書面總結,填寫《巢湖學院試用期滿考核登記表》;
(二)組織考核。由各用人單位、人事處和學校相關部門有關人員共同組成各單位考核工作組,對被考核人進行考核。被考核人提交書面總結材料并述職,考核工作組在用人單位一定范圍內開展測評和談話了解,查看有關工作材料,經評議后確定考核意見和等次;
(三)反饋與公示。考核工作組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并進行公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者,被考核人員可向校申訴委員會進行申訴;
(四)學校審定。各有關單位將被考核人員考核登記表報人事處,由人事處匯總考核和復議結果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五)備案存檔。將審定無異議的考核登記表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 考核等次及結果使用
第六條 試用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考核應為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高,師德表現良好;
2.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有較好的職業道德,能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公益活動,具有良好的團結協作精神;
3.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本崗位工作,能按要求較好地完成受聘崗位所規定的各項任務;
4.工作業績優良,工作中未出現明顯失誤。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考核應為基本合格等次:
1.組織紀律性不強,工作主動性欠缺;
2.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基本符合崗位需求;
3.基本能完成受聘崗位所規定的任務;
4.工作中出現差錯等不良情況。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考核應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有違反學校師德師風負面清單的行為;
2.不能有效履行崗位職責或勝任崗位工作要求;
3.違反校紀校規,給學校造成一定損失或名譽損害;
4.違反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5.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6.不服從或拒絕接受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經教育仍無改進;
7.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試用期考核;
8.經考核認定的其他有關不合格情形。
第七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試用期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
(二)試用期考核為合格者,予以聘用在相應的崗位,繼續履行聘期聘用合同。
(三)試用期考核為基本合格者,延長6個月試用考察期,再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者,學校予以解聘。
(四)考核為不合格者,學校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其 他
第八條 試用期考核是教職工聘用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建設高素質教職工隊伍的根本需要,凡未進行試用期考核的應停發工資等待遇。
第九條 各單位考核工作組要嚴格考核紀律,認真開展考核工作,對違反考核紀律的單位、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的新聘人員試用期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