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廳〔2018〕48號)和《安徽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人事管理細則(試行)》(皖人社發〔2016〕27號)、《關于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兼薪的指導意見》(皖人發〔2005〕37號)等文件要求,為鼓勵專業技術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激發教職工干事創業熱情,加強和規范教職工兼職兼薪和離崗創業管理,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兼職兼薪要以完成本職崗位工作為前提,堅持有利于學校事業發展、有利于激發人力資源活力、有利于發揮教職工專長、有利于提高學校聲譽。教職工離崗創業要堅持有利于激發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干事創業熱情,發揮創新創業的示范引導作用。
第三條 學校正式教職工來校工作滿5年以上,符合相應條件,可向學校申請校外兼職或離崗創業,其中未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不列入校外兼職取酬和離崗創業的執行范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中層領導人員,須按規定辭去所聘(任)領導職務后,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組織選派、任命、選舉的校外兼職人員不列入本規定執行范圍。
第二章 校外兼職
第四條 校外兼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兼任專業技術的管理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由單位選派或個人申請經批準后,利用本人知識和技能兼職受聘于校外主體從事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社會服務等工作,或在相關學術組織、社會組織承擔管理服務等工作。一般包括企業掛職、合作研究、技術顧問、校外兼課、社會兼職等形式。
第五條 校外兼職需個人申請,填寫校外兼職個人申請表,二級單位集體研究審批后,校外兼課、企業掛職的報教務處備案,合作研究、技術顧問的報科技處備案,社會兼職報人事處備案。兼任專業技術的科級及以上管理干部申請校外兼職的,依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組工通訊》2016年第33期)等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報組織部備案。
第六條 校外兼職取酬人員,應如實向學校報告收入項目和標準。校級領導干部校外兼職的,個人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處級干部校外兼職的,嚴格控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學校,由學校根據個人貢獻及年度考核等實際情況給予不超過70%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兼職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所有。校外兼職收入不納入個人社會保險基數。
第七條 校外兼職取酬的人員,應與學校、所在單位簽訂協議。校外兼職結束后,本人應及時提交校外兼職情況和業績成果說明報告,總結兼職期間工作情況。
第八條 學校支持教職工利用專業技術解決社會生產中的實際問題,兼職到企業掛職、開展合作研究、擔任技術顧問、開展科技服務及推廣等;支持教職工利用網絡平臺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適度開展多點教學。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薪: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或拒不承擔本單位分配任務的;
(二)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漏國家機密的;
(三)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應當回避的;
(四)影響到學校本職工作完成的;
(五)其他學校認定不適宜校外兼職的。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須按照校外兼職的程序進行審批,在職創業時間不得超過3年,并與學校、所在單位等簽訂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第十一條 校外兼職兼課、在職創業均須按有關規定完成崗位工作量,各二級單位每年對校外兼職兼課、在職創業人員的師德師風、校內工作態度及質量進行考核評估。若校外兼職兼課、在職創業影響到其校內正常工作,學校將取消其校外兼職兼課、在職創業資格。
第三章 離崗創業
第十二條 離崗創業是指學校專業技術人員,離開學校所聘崗位,在皖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離崗創業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學校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嚴禁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從事與本人業務和專業無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 離崗創業人員,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本人向所在單位(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離崗創業計劃方案,主要對本人意向、創業計劃、企業情況等相關事項進行說明。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須同時提交辭去領導職務的申請。
(二)所在單位(部門)審核。所在單位(部門)對離崗創業人員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向有關企業了解情況,并出具書面意見,提交人事處。
(三)學校審定。學校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離崗創業人員的申請進行可行性論證,報校長辦公會審定。涉及申請辭去黨政領導職務的,由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四)簽訂協議與審批。學校批準同意后,經公示無異議,學校、所在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簽訂協議,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間,保留與學校的人事關系,工資待遇停止發放。保留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賬戶,所需單位繳費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由個人返還學校。離崗期間,所屬企業應當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由所屬企業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離崗創業人員所獲取收入不納入個人社會保險基數。
第十五條 所屬單位應建立與離崗創業人員的聯系,離崗人員需每年度向所屬單位提供企業運營情況報告,定期匯報有關情況,提交報告的時間為每年12月底。所屬單位根據其綜合表現確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結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作為工齡計算、檔案工資調整等方面的依據。有以下情形的,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創業期內的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一)未按年度預交各類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經催繳后仍未繳納的;
(二)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學校報告創業進展情況的。
第十六條 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提前30天向學校提出申請,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經學校研究同意后可以提前返回學校。離崗創業結束后,本人應及時返回學校報到工作,并提交離崗創業情況和業績成果說明報告。回校工作一般按照離崗前崗位及薪酬待遇安置,特殊情況經學校研究后,確定教師返校后的工作崗位及薪酬待遇。未按時返回學校報到工作的,按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對待,終止人事關系。
第四章 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教職工校外兼職或在職、離崗創業期間,以學校署名取得的教學科研成果可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納入本人教學科研業績成果統計,可應用于學校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年終教學科研獎勵等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校外兼職或離崗創業期間,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學校的人力資源(包括教師和學生)和生產設備、資金、教室、場地等資源。確需使用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報學校有關部門審批,并與學校簽訂相關協議。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單位若要使用學校所屬的成果,應進行相應的權益評估并與學校簽訂使用協議。
第十九條 教職工校外兼職或離崗創業期間,其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基金項目、橫向項目等,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項目,應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辦法向項目管理部門提出中止申請,得到正式批復后,方可中止項目。
第二十條 教職工校外兼職或離崗創業期間,應維護學校利益,不得進行有損學校利益的活動。如有損害學校利益的行為,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校外兼職或離崗創業期間所涉及的技術、經濟、法律糾紛,均由其校外兼職單位和本人負責處理,學校不承擔相應責任。校外兼職或離崗創業期間給所在單位或兼職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本人須賠償損失;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規定的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為嚴肅工作紀律,對未經單位同意違規兼職兼薪人員,視具體情節和性質,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文件,給予以相應的處分;對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崗創業人員,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解除其聘用關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