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學校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規范化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穿運用“四種形態”,依規依紀依法開展信訪舉報工作,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為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事業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條 信訪舉報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保障合法權利、分級負責分工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信訪舉報工作,是指學校紀委通過接收群眾來信和網絡電子材料、接待群眾來訪、接聽舉報電話、上級交辦事項等渠道,受理對學校黨員、黨組織及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
第二章信訪舉報件的受理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以下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一)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
(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條 不予受理的事項: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第七條 紀委辦公室、監察專員辦公室按照管理權限,歸口管理全校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學校其他部門收到的有關紀檢監察信訪舉報件,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移送紀委辦公室、監察專員辦公室。
第八條 分類受理不同方式信訪舉報:
(一)信函舉報的,收到來信要及時拆閱并保證來信完整,做好登記,信封作為附件存入卷宗。
(二)來訪舉報的,應當由兩人耐心聽取來訪人反映問題,做好登記,如實記錄來訪人員舉報事項,并由來訪人簽字確認。在征求來訪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錄音。
(三)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舉報的,應當及時將內容下載并打印,再按信函舉報方式進行處理。(四)電話舉報的,接聽電話應做電話記錄,重點記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意見要求等,重要情況、情節應向來電人復述確認。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為匿名舉報電話。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錄音。
第九條 建立信訪舉報件臺帳管理制度,對接收到的信訪舉報件應當按照要求在5 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編號。
第三章信訪舉報件的辦理
第十條 信訪舉報件的主要辦理方式:
(一)徑送辦理。涉及省管干部的信訪舉報件,徑送省紀委監委信訪室。
(二)校內轉辦。對不屬于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件,轉交相關單位辦理。
(三)直接辦理。對受理范圍內的舉報件,由紀委辦公室、監察專員辦公室直接辦理。對反映的一般問題,由紀委書記閱處;對反映正處級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及時向校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
第十一條 校內轉辦信訪件的辦理:
(一)轉辦的信訪舉報事項,須填寫《巢湖學院紀委信訪舉報轉辦通知單》,明確轉辦意見。
(二)對于轉辦件,承辦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紀委書記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不能如期辦結并報送報告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和辦理情況。
(三)紀委辦公室、監察專員辦公室對承辦單位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協助。
第十二條 直接辦理的信訪舉報件,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在收到信訪舉報之日起1 個月內,經過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集體研究后提出辦理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后,以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 信訪舉報件辦理后應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要求,經校紀委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辦結。
實名舉報的信訪件辦結后,應將辦理情況和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并記錄反饋情況。
第十四條 信訪舉報事項處理完畢后,應將相關材料進行整理,及時形成卷宗,并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置情況等材料載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
第十五條 定期將信訪舉報、線索處置、案件管理、實施問責等數據信息報送省紀委監委相關處室,同時抄報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
第四章工作紀律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干部應嚴守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保密、回避等制度規定。強化內部監督與制約,信訪舉報件的處理要集體研究并經校紀委主要負責人等批準方可實施,核查工作必須由兩人以上辦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信訪舉報材料,泄漏信訪舉報情況,信訪舉報事項辦理不力,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照黨紀政紀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紀委辦公室、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巢湖學院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規程》(校紀字﹝2016﹞6 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