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學院學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不斷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秉承“德學并舉,知行合一”的校訓,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有關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新生應按入學通知書規定日期持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將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的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的補考或重修,按照《巢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巢湖學院學生文明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成績(學分)是學生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的根本依據。具體按照《巢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等,按照《巢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學生可以根據我校與他校間的校際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持準考證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并嚴格遵守《巢湖學院考場規則》,嚴禁考試作弊。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在課程考試時作弊,該課程成績除以“
剽竊、抄襲他人課程設計、論文者,該課程總成績除以“0”分記載,并注明“作弊”字樣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視做曠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如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或者有特殊困難需要轉專業的,按照《巢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院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申請轉入本校的學生,其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于本校該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線。在上報轉學材料時,必須出具學生簡明登記表和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由教務處審批。因病轉學者還需出具我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法定學制兩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后,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經學校批準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學生在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自理。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或者留級一次后,成績考核再次達到留級條件者;
(二)學生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服兵役除外);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者;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材料,院系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同時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學生本人的,將退學決定書寄往學生家庭并在校內公告后,視為送達。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必須從退學或處理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內辦完離校手續,檔案、戶口轉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巢湖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條件者,發給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學生堅持學習,符合《巢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規定要求,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但不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或課程并達到該專業輔修或課程學習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或課程輔修證明。
第三十五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負責追回并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校長信箱等方式加強與學生的溝通,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有關管理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管理學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申請并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予以勸阻或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住宿管理規定。學生住宿有關管理學校另行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資助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將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進行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推薦參加省級及以上各種評優活動,對學生獎勵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十二條 學校積極爭取社會團體和個人出資設立獎、助學金,鼓勵和支持各院系引進校外獎、助學金,符合條件的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校外獎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困難學生進行資助。資助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學校貫徹執行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資助政策的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處分與申訴
第五十五條 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 警告;(二) 嚴重警告;(三) 記過;(四) 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環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如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六十一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其取消入學資格、學籍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有關程序和管理學校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或學籍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處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生如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結論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對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
巢湖學院學生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國愛校,服務人民
1、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自覺維護國家榮譽;不做有損國家尊嚴和榮譽的事。
2、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增強社會責任感,甘愿為人民奉獻。
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
4、積極維護學校和班級榮譽,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和集體利益。
二、勤奮學習,努力進取
5、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主動完成學習任務,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6、勤學好問,獨立思考。
7、嚴格遵守課堂紀律,不曠課、不遲到、不早退,專心聽講。
8、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課外活動,拓展自身素質。
三、遵守法紀,嚴于律己
9、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同一切不法現象作斗爭。
10、自覺遵守考場紀律,考試不作弊。
11、參加集體活動時,按時出席,遵守秩序;在會場、教室、閱覽室等公共場所,不吃零食、打撲克、搞編織等;觀看演出和比賽時,做文明觀眾,不喝倒彩,不起哄滋事;在公共場所不吸煙。
12、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大聲喧嘩、嘻鬧、吹奏樂器等,以免影響他人休息;愛護宿舍設施,保持宿舍整潔,不亂堆放垃圾、亂潑污水、亂刻亂畫;未經批準,不得留宿校外人員;杜絕夜不歸宿。
13、遵守作息時間,按時就寢、起床,堅持體育鍛煉。
14、外出實習、見習和參觀學習,遵守所在單位規章制度和學校有關規定。
15、自覺維護學校秩序;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騎車;文明就餐,不插隊,不浪費糧食;不酗酒,不賭博,不起哄滋事,不打架斗毆。
16、不看、不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不唱不聽黃色歌曲,不參加不健康的娛樂活動。
四、文明禮貌,真誠待人
17、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
18、講普通話,寫規范字,使用文明用語,言語行為適度。
19、尊重他人的人格;尊老愛幼,孝敬父母,尊重婦女,助人為樂。
20、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
21、與外賓友好相處,以禮相待;接待外賓熱情大方,不卑不亢。
五、注重儀表,遵守公德
22、尊敬師長,尊重他人,謙虛謹慎,彬彬有禮。
23、自尊自愛,注重道德修養。
24、服飾整潔樸素,發式美觀大方,講究衛生,女同學不濃妝艷抹。
25、儀態端莊,舉止文明;男女交往得體,自尊自愛。
26、不穿拖鞋、背心、超短褲、吊帶衫等進入教室、餐廳等公共場所。
27、愛護公物設施,不穿越草坪,不折花損物;不在課桌、門窗、墻壁上胡寫亂畫。
28、保持公共場所清潔,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瓜果皮、紙屑等廢棄物,不亂倒污水。
29、乘坐車船等主動給老、幼、病、殘、孕婦及師長讓座,購物購票自覺排隊。
30、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積極參加社會公益勞動和勤工助學等活動。
31、以艱苦奮斗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
巢湖學院學年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適應學年學分制改革的要求,切實加強教學管理和學生學籍管理,維護教學秩序,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學 制
第一條 本科學制為四年。在校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制,允許學生按有關規定提前畢業,也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提前畢業者,在校修業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長修業年限者,其總修業年限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不得超過六年,并應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另行交納延長年限的有關費用。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我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應書面向所在院(系)辦理請假手續并附所在街道、鄉鎮等相關證明(病假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學校將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者,經校醫院診斷,認為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醫治。醫療費用等均由學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報學校批準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必須持交費收據按時(自開學之日起兩周內)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且無正當理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期繳納學費及其他費用者,須提供有關證明,由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保留學籍,辦理暫緩注冊手續。在規定期限內交清相關費用后,準予注冊。
第三章 專業培養方案及主輔修制度
第六條 培養方案按專業制定。培養方案中應規定各門課程和各個教學環節的學分數。四年制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修完規定的課程,并獲得規定的學分。
學生入學后,各院(系)應按專業向學生公布培養方案,并指導學生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按學期進行修學。
第七條 有修學方向的專業,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及學習能力自主決定選修方向課程,有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必須先修先行課程。未取得先行課程學分,一般不得修讀后續課程。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按照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如學生上課、實習(含社會實踐)、軍訓等,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九條 為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拓展學生知識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社會需要的復合型人才,學校實行主輔修制,開設輔修專業。學有余力的平均學分績點達1.5以上的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業任務基礎上,可申請跨學科選擇修讀一個輔修專業。輔修專業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輔修專業的學習實行學分制管理,學習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特殊情形可申請延長,延長期限至多一年。輔修專業原則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學期進行修學。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應按照相應輔修專業培養方案進行,須完成該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學分,達到要求的頒發輔修專業畢業證書。取得主修專業學位的學生,可申請授予輔修專業的學位。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巢湖學院輔修雙學位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學位授予程序進行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學生,學校將授予輔修專業學位證書。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十條 嚴格考試管理工作。所有教學環節均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可根據專業及課程特點靈活決定,可分為閉卷、開卷、論文、操作性考試、設計性考試、調查報告等多種形式。每學期期末集中考試課程門數一般不超過5門,考試門數的計算不包括學生增選的其他年級、專業的課程。非集中考試的課程考核可在課程結束后分散進行。
第十一條 課程成績考核采用百分制或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級制進行,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該課程學分,同時用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系為:
| 百分制成績 | 五等級制成績 | 績點 |
| 90-100 | 優秀 | 4.0-5.0 |
| 80-89 | 良好 | 3.0-3.9 |
| 70-79 | 中等 | 2.0-2.9 |
| 60-69 | 及格 | 1.0-1.9 |
| <60 | 不及格 | 0 |
補考和緩考通過的,成績均以60分計算學分績點。
平均學分績點的具體計算方法為: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績點×學分數
(2)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的學分績之和÷所修課程的學分數之和。
例如:某學生某學期修學了5門課程,其學分和績點如下:
課程學分為 4、4、4、4、4,績點分別為4、3、2、1、0,則其學分績分別為16、12、8、4、0,那么該生該學期的課程平均學分績點等于所修課程的學分績之和/所修課程的學分數之和,即(16+12+8+4+0)÷(4+4+4+4+4)=2.0。
平均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每學期核算一次。
第十二條 學生若對其成績有疑問,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院長(主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查卷。核查工作由課程所屬院(系、部)負責人主持,教研室主任、學生輔導員參加,結論報教務處審核。對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章 缺考、緩考及考試作弊
第十三條 凡擅自缺考者,作曠考處理,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應予重修。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重住院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含考試、考查),應當在考核進行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院長、主任簽署意見,附校醫院證明,教務處審查批準后可以緩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因事一般不準緩考。
第十五條 補考和重修考試一般不得申請緩考。
第十六條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或緩考雖經批準但緩考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的,作曠考處理,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應予重修。
第十七條 凡課程考核(不含緩考)不及格者,學校將于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安排一次補考。補考和緩考同時完成。補考、緩考不及格者則需重修該門課程。
第十八條 凡考試作弊者,考試成績以零分計,并視其情節,根據我校相關考試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本科學生學習確有困難,要求轉入專科學習者;
5、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適當安排接受部分學生轉專業。
第二十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辦理手續如下:
1、學生本人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轉專業申請,填寫《巢湖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2、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經所在院(系)初審并推薦,教務處會同轉入院(系)并依據學校辦學資源等情況予以審核,報院長辦公會議批準。
3、轉學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按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1、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包括省級重點院校);
2、由專科轉入本科或“專升本”者;
3、本、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4、對口招生轉入統招,或雖同屬對口招生但入學考試科目不一致者;
5、學科跨度較大者;
6、應予退學者;
7、處于保留學籍、休學期間者;
8、無正當理由者。
轉專業、轉學的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應載入其學籍檔案。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患傳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結核等),須停學治療的學生,或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而需暫時中斷學習的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期限為一年。情況特殊,經學校批準,最長可休學兩年,但不得連續兩年。學生在休學期間的待遇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四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治療休養。學生因病應當休學,本人雖未提出申請,院系應通知學生本人限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自費留學需保留學籍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自費出國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根據學校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可赴國(境)外學習、交流。學習、交流期間,學校將保留其學籍。在國(境)外學習、交流期間所修學的課程、取得的學分,可根據《巢湖學院學生赴國(境)外學習、交流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學分置換。交流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我校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包括經認可置換的學分),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學校授予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休學的學生,應按文件規定時間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必須提供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康復證明,經學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七條 保留學籍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復學手續,超過期限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學校將不再保留學籍。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可轉入由學校安排的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學校將根據相關規定,取消其復學資格,對該生作退學或開除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學校將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預警、試讀與退學
第三十條 預警 學生每學期至少應取得該學期應修總學分的60%以上(含60%)學分。對補考后仍低于60%而高于40%的學生提出警示,預先進入學籍預警狀態。對每學期學分績點低于1.5的學生,亦提出警示,進入學籍預警狀態。對進入學籍預警狀態的學生,院(系)應及時做好學生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試讀 對每學期經補考后取得學分低于該學期應修總學分40%而高于25%的學生,作試讀處理。學生試讀不得超過兩次,且不能連續兩次,否則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期內經補考后取得學分低于該學期應修總學分25%者(超標準多修的學分除外);
2、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者;
3、因違紀違法應予取消學籍者;
4、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5、因病休學期滿,經學院復查身體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6、經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7、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8、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者;
9、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的學生,應自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轉回家庭戶籍所在地。因其他各種原因離校的學生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轉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學生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3、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4、離校手續須在一周內辦完。
第三十四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后,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平均學分績點達1.5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本科學生學位授予條例》及《巢湖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提前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以上的優秀學生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允許修業年限內,未修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類學分數在14學分以下者,發給結業證書;超過14學分者,發給肄業證書。修業年限最后一年獲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學校不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延期畢業
1、學生在標準學制四年期滿時未達到畢業條件,需繼續修讀主修專業學位和輔修專業學位的,學校允許其延期畢業。其總修業年限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不得超過六年。
2、延期畢業須學生本人申請,經學生家長簽署同意意見,并填寫《巢湖學院本科生延期畢業申請表》,經學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核準、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3、申請延期畢業相關手續,須在畢業學年最后一學期(一般安排在4月下旬)辦理,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4、獲準延期畢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獲得畢業要求的各類學分,按申請畢業年度的應屆畢業生的畢業時間發放學歷學位證書。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延期畢業學生,須主動向學校申請結業或肄業,否則按自動退學處理。
5、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請延期畢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級全日制本科學生開始執行。2012級后專升本、專科學生,可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遵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